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,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,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基础,出卖、转让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等违法违规行为,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,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。
法律法规
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
《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》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卖、转让、出借。
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遗失的,应当及时申明,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。
地下黑诊所、游医、无证行医……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。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相关人员,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否则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!
处罚
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
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,出卖、转让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九条:
转让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并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:
(一)出卖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
(二)转让或者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是以营利为目的;
(三)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;
(四)转让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;
(五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